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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2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顾国平等
共 计 9 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不 超 过 643,835,616 股 股 份 ( 含
643,835,616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
潜在影响以及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2014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6,772.02 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217,437.43 元,每股收益为 0.002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全
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为 61.43%。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94,793,708 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038,629,324 股,
公司截至 2014 年末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为 1,981,964.37
元,按 235,000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和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公司目前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包括为客户提
供物业案场服务、前期服务、物业服务等,经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
不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转变为智慧城市相关
业务。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为公司主营战略转型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有利于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维护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
入 24,123.39 万元用于智慧城市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剩余资金用于
补充智慧城市业务的营运资金,支持公司战略转型。由于非公开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因此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将面临一定的下降风险。
    根据智慧城市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以及公司积极的业务发展战
略,若公司能够成功实现业务转型,未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本次增
发对本公司的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将较小,上述风险将能被有效防范。
    二、公司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1、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等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
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
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4)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5)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
       2、积极储备项目资源,保证募投项目能取得良好效益
       2015 年 4 月,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属重庆云计算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智慧金融&智慧政务共建合同》,以打造
全国领先的智慧政务系统、智慧金融系统,项目金额为 1.54 亿。2015
年 4 月,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宁波杭州
湾新区滨海六路智慧交通 PPP 建设合同》,由公司负责宁波杭州湾新
区智慧交通项目的投融资与工程建设服务,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6,146.94 万元。2015 年 4 月,公司与华容县海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了《湖南华容工业集中区智慧创新产业园 PPP 建设合同》,由公
司负责华容县工业集中区智慧创新产业园项目的投融资与工程建设
服务,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37,200 万元。2015 年 5 月,公司与贵
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西安市机关干部住宅智慧社区项目共建
合同》,由公司负责设计、开发、实施、运维的智慧社区部分的合同
金额为人民币 8.29 亿元。2015 年 5 月,公司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
政府直属企业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沈阳市智
慧沈北项目共建合同》,组建项目合资公司承担实施智慧沈北项目投
资建设与运营,合同总额 15 亿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
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此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诚合讯”)已与相关政府投资主体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具体包括:智慧南宁项目、智慧鹤壁项目、江苏沛县智慧开发区项目、
共建重庆智慧两江战略合作项目等智慧城市合作项目,战略合作框架
协议累计金额 200 亿元以上。公司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形式切入智
慧城市建设,已积累了较多的资源,为公司预先抢占市场赢得项目打
下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公司子公司智诚合讯还通过与绿地(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
备区位资源及行业优势的大型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
合作伙伴关系,以有利于共同开发智慧城市项目资源、建设智慧城市。
    3、加快募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效益
    (1)项目主体设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 2013 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
点名单,广西省的南宁市、柳州市(含鱼峰区)、桂林市、贵港市在
列。公司已在南宁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智诚合讯,并对其增加注册资本
至 1000 万元,作为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随着“智慧南
宁”等相关业务的开展,持续通过现金增资等方式投入资金支持其发
展智慧城市业务。公司仍将以公司主体为平台,总体协调资金运用,
结合各地区战略合作协议推进情况,投入智慧城市建设,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
    (2)人才团队招募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开展人才团队招募计划。目前,公司已搭建了以顾
国平为首的核心人员管理团队,此外,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斐讯通信”)的 ICT 部门其他 15 名业务人员通过变更
劳动合同关系已转移至公司名下,斐讯通信 ICT 业务部门其他 60 多
名业务人员将随着公司智慧城市业务的开展本着自愿原则陆续从斐
讯通信离职后加入智诚合讯。并且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将进一步
开展人才团队招募计划,依照目前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测算,公司拟
在两年内扩展至约 200 人的团队,其中包括:运营、人事、行政等后
台运营人员以及售前、研发、安全方案架构师、解决方案咨询师以及
研发工程师、融资租赁咨询师等技术研发及实施咨询人员。此外,公
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与院校、研究所的技术合作,
形成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4、制定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正积极组建开展运营研发团队及平台搭建。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首先依照项目规划投入研发与运营中心的平台建设,并以此为基
础拓展智慧城市业务,并逐步实现项目的实施落地。随着业务开展的
深入,公司将以南宁的团队为核心,利用研发与运营平台搭建在 ICT
集成平台框架、智慧城市决策支持与服务系统以及智慧城市集中运营
控制中心等三个方面形成的技术成果,进一步拓展细分业务单元,提
升附加价值。
    公司还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和知名度,将智慧城市业务做大做强,
扩展推广至全国区域,全面转型成为智慧城市的承包、建设、运营商。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
    公司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
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的要求,公司对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及
公司治理的部分条款作了相应的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继续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
的回报。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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