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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2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
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
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但不包括短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外投资
的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并应及时
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作出对外投资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核算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
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监督
检查与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权
限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做出决定,但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
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
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前应组织建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由
公司相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并参与项目投资前期的调查、评估、
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的决策建议等。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管理小组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
权衡各方面利弊因素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后向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长审查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
明确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原审
批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
负责具体实施,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相
关资料提交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并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投出资产
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公
司章程》及被投资单位的实际情况向被投资单位派出产权代表,产权代表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产权代表包括向被投资单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投
资项目管理专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力,按公司
的意愿行使表决权。产权代表应敦促被投资单位根据《公司法》和实际运营情况,
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制度,代表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事项进
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产权代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审阅被投资单位月度和季
度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投资单位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意外事故,可能严重影响公司
利益时,产权代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提出建议,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
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投资处置
       第三十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 《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因素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等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应及时收回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
处置真实、合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或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投资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对外投资授权批准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薄弱环节,监督部门应当
及时报告并知会相关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和完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子公司也应将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基本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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