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甬岭水表业绩承诺变更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川股份”)于 2015年4
月17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甬岭水表原股东对公司业绩承
诺的变更方案》,具体情况详见《关于甬岭水表业绩承诺予以变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16)。
2015 年5月28日,公司全额收到浙江甬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甬
岭”)关于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岭水表”)业绩未达承诺的补
偿款822.26万元,至此,上述业绩承诺变更方案中的第1条“按照甬岭水表2012
年至2014年累计承诺利润和实现利润差额822.26万元,由浙江甬岭向三川股份进
行现金补偿,该补偿支付时间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