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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6-01
 
【法律意见书】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15]第 144 号 
致: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的委托,指派张渊、龚星铭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了中川国际于201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中川国际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 www.neeq.cc)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同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8 项,分别为:
    1、审议《2014 年度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14 年预计负债计提的议案》;
    3、审议《2014 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5、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6、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2014 年公司年度报告》;
    8、审议《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该事务所的报酬事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10:00 在成都市顺城街 206 号四川国际大厦 24 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 
108,000,000 股,占中川国际股份总数的 65.73 %。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2 日)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中川国际股票的股东(含未办理股份确权的其他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 
【法律意见书】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中川国际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中川国际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浩女士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与会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议案内容不包含关联交易,已经全部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华 
                            经办律师:张渊 
龚星铭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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