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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捐赠项目评估报告书
公告日期:2006-11-06
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捐赠项目评估报告书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接受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派出评估项目组,于2006年9月上旬至10月12日对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
    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评估目的是反映纳入评估范围内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捐赠其全资子公司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神龙塑胶件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参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对神龙塑胶件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等进行核实、查询、资料收集等,并依据基准日有效的价格资料,对神龙塑胶件公司在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价值估算。
    经过估算,神龙塑胶件公司在本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205.70万元,评估值比调整后账面值3,783.66万元,增值1,422.04万元,增值率为37.58%。
    此外,京都公司注意到神龙塑胶件公司的部分房产的权属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和资产占有方提供权属证明,且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评估人员是在设定产权的前提下对该资产进行价值估算的。京都公司提示委托方关注该设定产权与法定产权的不同及对交易定价存在的影响,本次评估未考虑转让后资产产权办证、过户发生的费用。
    神龙塑胶件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审计,而评估人员的测算是建立在这些资料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的。
    本结论建立在一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上,京都公司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假设和限定对评估结论及交易定价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接受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考公认的评估方法,派出评估项目组,于2006年9月上旬至10月12日对神龙塑胶件公司的委估资产进行了价值估算工作。京都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06年9月30日所表现的持续经营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工作情况和结论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概况
    (一)委托方概况:
    1、企业名称: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师力
    注册资金: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财政委托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服务;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二)资产占有方概况
    1、资产占有方简况
    法定名称: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M-5地块
    法定代表人:卿复元
    注册资本:叁仟柒佰万元整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销售塑胶产品;塑胶原料、模具销售及售后服务;建筑材料、电器产品、金属制品、汽车配件销售。
    2、历史沿革
    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注册资本1300万元,由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肇庆市峰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2005年1月因股权变更经申请并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了整体转让手续,变更后由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74万元(占98%)和武汉华龙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出资26万元(占2%);2006年6月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武汉华龙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股权后,成为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2006年7月,武汉神龙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毗邻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总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总面积5340平方米。
    公司设有市场部、技术部、质量部、生产部、综合及采购部、财务部六个职能部门。一流的办公设备、工作环境,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硬件基础;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为公司的开拓建设提供了优质的软件条件。公司现有员工170人,其中硕士4人,大专以上学历38人。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纳入评估范围内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捐赠其全资子公司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对象与范围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是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9月30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资产总额4,733.58万元、负债949.92万元、净资产3,738.66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账面值1,973.04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137.59万元;无形及其他资产账面值622.94万元;流动负债账面值949.92万元。
    以上评估范围和对象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确定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的需要,经有关各方协商,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六、评估的假设和限定条件
    1、假设神龙塑胶件公司及其资产在未来生产经营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能够持续经营下去,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神龙塑胶件公司遵循一贯性原则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维护主要生产设备;各主要生产设施满足预测期生产经营需要。
    2、假设神龙塑胶件公司持续投入科研开发费用。
    3、假设近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
    4、假设未来不存在通货膨胀的影响。
    5、公司承诺目前的产品结构中所涉及的资产不存在溢余资产和无效资产。
    6、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对即使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影响评估价值的非正常因素没有考虑,且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它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收益期按营业执照登记经营期限计算。
    8、当上述条件以及估值中遵循的原则、假设和限制条件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结论将不成立,本报告则将会失效。
    七、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财产评估主管机关规定的方法、标准及有关参数进行。主要依据有: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9、《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
    10、《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
    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2001年);
    12、《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年5月7日发布);
    1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3);
    14、《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15、《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16、《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12月30日);
    17、《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制度》(2001)。
    (二)经济行为文件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产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重要资产购建合同;
    4、机动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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