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425 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35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4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 年 5 月 18 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8,000,000.00元(含税)。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率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
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25元。
当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
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0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4 日
2、除息日:2015 年 6 月 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顾益明、顾龙棣、顾敏荣、苏州弘普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
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4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512-68257827
3、传 真:0512-68257827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报备文件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