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
自身资金状况和发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作出的合理调整,切实
可行,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关于该事项
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此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分别与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林、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川股份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签订
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认购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拟非公开
发行之部分股票的具体认购数量、认缴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系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调整后按同比例作出的对应调整,
补充协议除调整本次发行认购方具体认购数量、认缴金额外,原合同其他条款或
约定均维持不变,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上述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此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忠明、李汉国、夏敏仁
20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