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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3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告日期:2015-05-26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五年五月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在鹰潭市签署:
甲方: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童保华
乙方: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杜昌勇
鉴于:
         1、2014 年 10 月 13 日,双方已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原协议”);
         2、三川股份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5 年 4 月实施完毕,依据
   原协议第三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员》的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格由 12.36 元/股调整为 7.66 元/股,本次发行数量及各认购对象认购数量需
   相应调整;
         3、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三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情况,发行人
   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由 40,170 万元调减至 15,590 万元,本
   次非公开发行数量由 3,250 万股调整为 2,035 万股,各认购对象认购数量同
   比例调减;
         4、双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乙方将根据核准的
   发行方案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认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本补充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补充协议:系指本《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系指甲方本次向包括乙方在内不超过 5 名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2,035 万股股票的行为。
    第二条   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2.1 认购价格: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
原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7.66 元/股。
    2.2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依据原协议第三条 3.2 款的约定,并按照同比例
调减,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 3,838 万元,认购
股份数量不超过 501 万股。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乙
方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
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承诺
    3.1 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身份及人数情况:
    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共有 2 名,分别为
自然人陈书达和唐云琪。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陈书达
    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10308****
    姓名:唐云琪
    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60621****
    委托人的资产状况:
    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并确认以其目前及可预测未来的资产状况,有能力缴纳
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
的风险。
    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委托人与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发行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委托人陈书达、唐云琪依法募集,全部来源
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3.3 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的约定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
监会备案前,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于认购甲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缴付到位。
    3.4 关于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在认购股
票锁定期内不退出的约定
    乙方同意并承诺,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
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各委托人在上述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份额或退出资
产管理计划。
    3.5 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书面通知乙方缴款的规
定期限内,完成缴纳出资款,乙方延迟支付认购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
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其认购资格,并要求乙方
按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其认购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其
认购资格之日止),但不得要求其他未发生违约情形的认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拒不缴纳认购款项的,甲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其支付认购款项的义务,
并按前款之规定支付延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第四条     其他
    4.1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内容,
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
    4.2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各方各执壹份,其余作为申报材料
及备用文件,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2015 年 5 月 25 日
乙方(盖章):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20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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