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对于无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25元;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9 日;
●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15 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410,307,0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61,546,059.30 元。
2、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发放范围:2015 年 5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25 元;如股东的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
和股票红利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 日
3、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2015 年 5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1、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 2014 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
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4689035
传 真:010-6468903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三层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报备文件: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