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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日期:2015-05-25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京证字[2013]第 00148 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Beiji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电话:86-10-65890699 传真:86-10-6517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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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京证字[2013]第 00148 号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
司”、“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
(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其后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了变
动,且发行人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发行人 2010 年度、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3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会审字[2013]209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会
审字[2013]210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根据发行
人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本所律师
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获
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深交所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经 2012 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经审计后的下列有关财务数据仍符合中国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列实质条件:
    1、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29.65 万元、
3,661.48 万元、3,554.93 万元及 1,742.64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2,023.56 万元、6,679.92 万元、6,068.64 万元及 277.88 万元;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母
公司)分别为 56.23%、60.50%、56.10%及 54.86%。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与第(二)项之规定。
    3、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0 元,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
定。
    4、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82,291,588.95 元、665,535,764.38 元、658,389,206.73
元及 316,167,495.11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7%、99.84%、99.87%及 99.8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通化凤形已变更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陈晓、董事赵金华、独立董事贾成炳、独立董事安广实及财务总监姚
境的相关任职及简历具体如下:
  姓名/性别       职务                               简历
                           1963 年生,大专学历。1986 年至今,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
                副董事长   料总厂销售科长、销售处长、销售部门负责人及常务副厂长。
 陈晓(男)
                 总经理    现任凤形进出口执行董事、凤形回收执行董事、通化凤形副董
                           事长、金域凤形董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1960 年生,大专学历。1986 年至今,历任安徽省宁国市耐磨材
                  董事
 赵金华(男)              料总厂车间主任、品质部部长、生产部部长。现任通化凤形董
                副总经理
                           事、唐山凤形董事,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外联部部长。
                           1942 年生,本科学历。1965 年 8 月在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参加
                           工作,2006 年起,担任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副会长、中国
 贾成炳(男) 独立董事     铸造协会理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哈尔滨动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铸造协会理事长、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特别顾问。
                           1962 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共党
                           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安徽德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
 安广实(男) 独立董事
                           兼任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财务专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
                           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常
                           务理事、合肥市审计学会副会长。
                           1973 年生,大专学历。曾任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通化凤形监
 姚境(男)     财务总监
                           事、唐山凤形监事,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1-6 月,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                                  2013 年 1-6 月
关联方
              内容      金额(元)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金域
             高铬球     75,641.03            0.04                        100.00
 凤形
    根据《审计报告》,上述发行人向金域凤形采购商品的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基
础协商确定。
    2、销售商品关联交易
              关联交                                2013 年 1-6 月
 关联方
              易内容    金额(元)      占销售总额的比例(%)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唐山
              高铬球    2,620,724.80            0.83                        0.93
  凤形
金刚水泥及
              高铬球    1,385,256.42            0.44                        0.49
其关联公司
  金域
              高铬球     440,341.88             0.14                        0.16
  凤形
金刚水泥及
               其他      55,311.98              0.01                        0.52
其关联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上述发行人向唐山凤形、金刚水泥及其关联公司和金域凤
形销售商品的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3、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借款接
受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合同担保           期末实际担保的借款余额情况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元)      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陈晓        发行人                      20,000,000.00     2012-11-16   2013-11-12     否
                          50,000,000.00
  陈晓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3-01-23   2014-01-08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陈晓      发行人                     13,000,000.00   2013-04-07   2014-04-17   否
                      100,000,000.00
  陈晓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3-06-04   2014-06-03   否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10,000,000.00   2013-04-16   2013-10-14   否
                      29,000,000.00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7,000,000.00    2013-06-03   2013-11-28   否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15,000,000.00    15,000,000.00   2012-07-31   2013-07-30   否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15,000,000.00    15,000,000.00   2012-11-12   2013-11-11   否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8,000,000.00    2011-11-18   2013-11-05   否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35,000,000.00    5,000,000.00    2011-11-18   2014-05-05   否
金刚水泥   通化凤形                    6,000,000.00    2011-11-18   2014-11-03   否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资产转让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金域
凤形于 2013 年 1 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发行人将一批机器设备(含铁模覆砂生产
线、自动保温浇注机、铁模覆砂模具等)以 5,205,128.22 元(不含增值税)的价
格出售给金域凤形,该等机器设备业经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中水致远评
报字[2013]第 2060 号”评估报告评估,评估值为 5,453,200.00 元(不含增值税)。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唐山
凤形于 2013 年 3 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发行人将一批模具以 747,179.48 元(不含
增值税)的价格出售给唐山凤形,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存
在下述变动:
    (一)无形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其中 6 项专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利因有效期限届满而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法律状态
                                  铸造用覆模砂                                        届满终止
 1       发行人    ZL032596081                   实用新型   2003-07-14   2004-08-18
                                  热法再生装置                                          失效
                                    弹头状                                            届满终止
 2       发行人    ZL03259596.4                  实用新型   2003-07-13   2004-08-25
                                    研磨介质                                            失效
                                  矩阵排列式多                                        届满终止
 3       发行人    ZL03259854.8                  实用新型   2003-07-25   2004-09-22
                                   球覆砂模具                                           失效
                                   耐磨铸球                                           届满终止
 4       发行人    ZL03259853.X                  实用新型   2003-07-25   2004-10-20
                                    覆砂模具                                            失效
                                   金属铸球                                           届满终止
 5       发行人    ZL03259852.1                  实用新型   2003-07-25   2004-11-10
                                    覆砂模具                                            失效
                                    研磨球                                            届满终止
 6       发行人    ZL03345761.1                  外观设计   2003-07-13   2004-04-28
                                   (弹头状)                                           失效
           (二)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
           1、通化凤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通化
       凤形已变更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具体如下:
           2013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转让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013 年 8 月 12 日,通化凤形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发行人将其所持
       有的占通化凤形注册资本总额 2%的股权以注册资本面值为标准转让予金刚水泥,
       转让后发行人仍持有通化凤形 49%的股权;同意通化凤形董事会五名成员中,由
       金刚水泥委派三人,分别为张传军、张传海及刘晓艳,发行人委派二人,分别为
       陈晓及赵金华;同意通化凤形监事会三名成员中,由金刚水泥和发行人各委派一
       人,分别为葛延年及姚境,职工代表监事为林成豹,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3 年 8 月 12 日,通化凤形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决定选举张传军为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陈晓为副董事长;决定聘任金刚水泥推荐的张传海为总经理;
       决定聘任发行人推荐的葛有胜为常务副总经理,聘任金刚水泥推荐的刘晓艳为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发行人推荐的李玉海为财务副总监。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与金刚水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截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已收到金刚水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80 万元。
    2013 年 8 月 22 日,通化凤形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
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通化凤形变更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2、金域凤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金域凤形
注册资本增至 7,0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出资为 2,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金域凤形本次增资情况具体如下:
    2013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批准对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2013 年 6 月 25 日,满洲里众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满众汇验字[2013]第 43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5 月 13 日,金域凤形已收到中国金域黄金物资
总公司、发行人及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2,500 万元,其中,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新增货币出资 1,125 万元;发
行人新增货币出资 1,000 万元;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新增货币出资
375 万元。本次增资后,金域凤形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7,000 万元,其中,中国金域
黄金物资总公司出资 3,150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45%;发行人出资 2,800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40%;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出资 1,050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15%。
    2013 年 6 月 25 日,金域凤形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发行人上述财产的取得与拥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 300 万元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1)2013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NGGL2013001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8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6%,借款
期限为 1 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2)2013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 年(宁国)字 001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确
定的固定利率,借款期限为 1 年。陈晓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13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徽商银行宣城宁国支行
签订了编号为流借字第 201302002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
款人借款 6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确定的固定利率,
借款期限为 1 年。
    (4)201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宣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130001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
款 13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确定的固定利率,借款
期限为 1 年,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5)2013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4010120130001790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7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
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确定的固定利率,借款期限为 1 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6)2013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宣城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1300026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
款 10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确定的固定利率,借款
期限为 1 年,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7)2013 年 4 月 12 日,通化凤形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8060202-2013 年(新华)字 0015 号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
率为按照基准利率上浮 5%,借款期限为 1 年。金刚水泥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保证担保。
       (8)2013 年 5 月 28 日,通化凤形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08060202-2013 年(新华)字 0041 号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款人借款 7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
为按照基准利率上浮 5%,借款期限为 1 年。金刚水泥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9)2013 年 7 月 17 日,通化凤形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通化分行签订了编号为招银通借[2013]051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贷
款人借款 10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利率为按照基准利率上浮 25%,借款
期限为 1 年。金刚水泥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销售合同
序号             采购方            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ZIMBABWE       PLATINUM    高铬                                    2013-04-01 至
 1                                         6,370,920 美元   2013-04-16
    MINES(PRIVATE) LIMITED     钢球                                     2015-03-31
                                  水泥磨                                    预付款到账
 2        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5,120,000 元    2013-07-04
                                   钢球                                     后一个月内
           东方希望(三门峡)                                              2013-07-10 至
 3                                 钢球     8,366,000 元    2013-07-10
              铝业有限公司                                                  2014-07-01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
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法或无效而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
       (二)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账面
余额(合并财务报表数额)为 523.35 万元,其他应付款项余额(合并财务报表数
额)为 571.75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债权债
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情
况补充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
      2013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及《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董事会
      1、2013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批准对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2、2013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转让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三)监事会
      1、2012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合资建立“内蒙古金域凤形矿业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议案》。
      2、2012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股
 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6)>的议案》。
      3、2013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转让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13 年
 1-6 月的财政补贴如下:
补贴对象        内容      补贴金额(元)                补贴依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下达 2010 年工业中小
            产业振兴和技术
发行人                       153,500.00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指标)的通知》(财建
            改造资金
                                            [2010]1652 号)
            自主创新综合试                  宁国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关于推进宁国自主创
发行人      验区建设政策奖   30,000.00      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励                              (宁政[2010]55 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财教
发行人      专利奖金         5,000.00       [2010]1142 号)、宁国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
                                            规[2012]8 号)
发行人      其他奖励         705.00         --
                                            宁国市《关于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
            中小企业发展专                  设的意见(暂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凤形回收                     4,903,700.00
            项补贴                          调整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财政奖励政策的批
                                            复》(宁政秘[2011]68 号)
                                            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文件(通医
            生产基地建设政                  药高新财字[2012]25 号、113 号)、通化市发展
通化凤形                     720,913.78
            策性扶持资金                    和改革委员会、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通
                                            市发改资联字[2012]280 号)
合计                         5,813,818.7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
  不存在冲突情形,具有相应的依据,且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税务合规
         1、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化
  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
  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来或成立以来,无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遭受处罚的记录,执行的各项税收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根据安徽省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化
  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3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来或成立以来,无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而遭受处罚的记录,执行的各项税收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宣城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
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
保护分局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来或自成立以来,未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宁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函》、通
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函》,发行人及其全资、控
股子公司近三年来或自成立以来,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 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
对发行人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存在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经办律师之一的唐晓林现已不在本所执业,本所
指派程贤权律师和徐罗平律师作为经办律师。程贤权律师和徐罗平律师确认原法
律意见书(含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盖章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程贤权
                                                              徐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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