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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告日期:2015-05-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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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京证字[2014]第 147 号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
司”、“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
(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其后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
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北
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与《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鉴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了变
动,且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会审字[2014]2636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会审字[2014]2635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依据的事实基
础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
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获
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深交所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2014年9月3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管辖由安徽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变更至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注册
号为340000000010812号《营业执照》,发行人名称: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宁
国市凤形山;法定代表人:陈宗明;注册资本:6,600万元;成立时间:1997年12
月2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合金钢及其零部件、耐磨金属及其零部件、
铸钢铸铁件、冷铸模(铸造)、金属护壁板等耐磨材料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制
造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进口业务,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对外进出口
业务备案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经审计后的下列有关财务数据仍符合中国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
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661.48 万元、
3,554.93 万元、3,248.63 万元及 1,867.06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6,679.92 万元、6,068.64 万元、3,585.88 万元及 865.56 万元;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母
公司)分别为 60.50%、56.10%、54.03%及 53.68%。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
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与第(二)项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 0 元,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
定。
    4、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调整
    (一)经调整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根据《新股发行意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有关规定,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
东申请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200 万股。
    4、公司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
    公司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应由公司承担的
发行费用总额)/发行价格。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若出现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
需资金总额及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形(以下称“超募”),公司将在满足发行
条件的前提下减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由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符
合下述资格条件的原股东(以下简称“老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股份,老股发
售数量=(发行前总股本-3×新股发行数量)/4,上限不超过 660 万股,且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为保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
    5、公司相关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人员及比例:截至本议案股东大会召开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明、陈晓持股时间均超过三年,如需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则由前述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发售。
    公司相关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6、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公司和公开发售股
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
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7、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8、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10、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1、本次调整后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
内有效。
    上述发行方案与原方案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
    (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根据本次调整的发行上市方案,本次发行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发行
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20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
量=(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应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总额)/发行价格。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若出现超募,公司将在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减少公
开发行新股的数量,由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符合下述资格条件的老
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股份,老股发售数量=(发行前总股本-3×新股发行数量)
/4,上限不超过 66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明、陈晓持股时间均超
过三年,如需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由前述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公开发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保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 25%。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应当与新股发行的价格相同。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调整后的发行上
市方案中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发行人新股发行的价格相同,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2、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持有时间已超过 36 个月,符合《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发行人股东按照发行上市方案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
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
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5、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相关议案,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
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
的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费用由发行人承担,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7、本次调整后的发行上市方案已就本次预计发行新股的数量、发行人股东预
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及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
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九
条之规定;
    8、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
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且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届时其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不会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调整及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调整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且已履行了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发行人股东按照发行
上市方案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更,发行人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五、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补充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补充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新增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如
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主要内容
                                (1)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
                       李继伟
    关于稳定股                     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
 1                     (新增
    价的承诺                       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董事)
                                (2)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
                                       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关于《招股说   李继伟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2      明书》真实性   (新增
                                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
    的承诺         董事)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
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上述承诺函已由相关承诺人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新股发行意见》的要求提出了
未能履行前述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承诺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李继伟
 1                     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
        (新增董事)
                       东分红、津贴或薪酬,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
                       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若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如有),直
                       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
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上述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已由相关承诺人
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厂区搬迁
       (一)发行人厂区搬迁相关事宜
       根据宁国市政府城市规划要求,发行人现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市区较繁华地段,
属人口密集区,此区域已规划为商业居住区,在多次协商和政府要求下,发行人
拟实施整体搬迁项目。
       2014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厂区搬迁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拟整体搬迁到位于东城大道河沥工业开发园区正在施工的募投项目
地,将已投资并部分完成的“年产5万吨研磨介质(球、段)生产建设项目”和“产
能扩建配套项目”(不含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及土地投资置换到公司整体搬迁项目,
作为搬迁项目投入的资金和需要建设的内容。
       2、公司拟与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
       3、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与公司搬迁有关的一切事项。
       2014年6月28日,发行人与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收回补偿协议》。
    2014年7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厂区搬迁事项的议案》,对搬迁相关事宜进行了确认。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累计收到搬迁补偿款10,000
万元,发生搬迁支出合计974.69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厂区搬迁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真实、合法、
有效。搬迁具体事宜正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发行人厂区搬迁涉及的土地、房产的处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将位于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
处凤形村的5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注销
手续。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发行人正在陆续拆除、搬迁部分生产设备
及房屋建筑物,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拆除、搬迁资
产原值合计1,168.44万元,其中,累计折旧812.90万元,账面净值355.54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再拥有前述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权属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因土地收储,发行人的生产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正在搬迁及拆除过程
中,发行人在该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在收储完成后注销,发行人
将不再拥有原厂房的房屋所有权。
    (三)本次搬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将陆续搬迁至新厂区,新厂区预计在9月底投入试
生产,尚未搬迁完毕的生产线仍然在生产运营,搬迁过程中,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有序的衔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厂区搬迁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65,535,764.38 元、658,389,206.73 元、575,808,315.89 元及
264,965,523.51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4%、99.87%、99.85%及 99.0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1-6 月,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元)
                                                    (%)                       (%)
通化凤形        高铬球         1,251,666.65          0.87                        3.97
    根据《审计报告》,以上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2、销售货物
                                               占销售总额的比例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元)
                                                    (%)                       (%)
唐山凤形        高铬球         650,507.69            0.25                        0.29
唐山凤形         其他          693,760.67            0.26                        6.29
通化凤形        高铬球         2,829,791.49          1.07                        1.25
通化凤形         其他          970,632.47            0.37                        8.80
金域凤形        高铬球         2,128,205.13          0.80                        0.94
金域凤形         其他          1,161,452.99          0.44                       10.53
 合 计                         8,434,350.44          3.18                         —
    根据《审计报告》,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3、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借款接受的关联担保情况
如下:
                      担保最高额债权            期末实际担保的借款余额情况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元)         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陈 晓       发行人                       20,000,000.00      2013/11/7       2014/11/3     否
                        100,000,000.00
陈 晓       发行人                       20,000,000.00      2013/11/19     2014/11/14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陈 晓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4/1/8    2014/7/16    否
陈 晓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4/5/9    2014/11/19   否
陈宗明
         发行人                     10,000,000.00   2014/2/7     2015/2/6    否
陈晓
陈宗明
         发行人     50,000,000.00   7,000,000.00    2014/5/10    2015/5/9    否
陈晓
陈宗明
         发行人                     4,000,000.00    2014/3/20   2015/3/19    否
陈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资产转让
    (1) 根据发行人与金域凤形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发行人于 2014 年 2 月将
机器设备(出球翻模机、清理翻模机)以 100,008.55 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
售给金域凤形,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2) 根据发行人与金域凤形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将
一批机器设备(掼球机)以 198,622.22 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给金域凤形,
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5、关联方借款
    根据 2014 年 1 月唐山凤形与发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唐山凤形为保证经
营业务开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向发行人借款 24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
借款利率为 1%。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2014 年 1-6 月,计提的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为
1,157,690.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原拥有 5 份《国
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被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发行人不再拥有该
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原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土地使用                                        面积(平         取得
序号                        权证编号          座落                                    使用期限
             权人                                           米)/用途         方式
                         宁国用(2008) 宁国市西津街道       66666.70/
 1          发行人                                                            出让   2057-06-30
                            第 734 号     办事处凤形村         工业
                         宁国用(2008) 宁国市西津街道       66666.60/
 2          发行人                                                            出让   2057-06-30
                            第 735 号     办事处凤形村         工业
                         宁国用(2008) 宁国市西津街道       66666.70/
 3          发行人                                                            出让   2057-06-30
                            第 736 号     办事处凤形村         工业
                         宁国用(2008) 宁国市西津街道       31886.40/
 4          发行人                                                            出让   2057-06-29
                            第 740 号     办事处凤形村         工业
                         宁国用(2008) 宁国市西津街道       35014.80/
 5          发行人                                                            出让   2057-05-29
                            第 741 号     办事处凤形村         工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原证号为“宁国
用(2012)第 97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拆分为两个证,拆分后的《国有土
地使用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                                         面积(平     取得                   他项
序号                    权证编号          座落                                  使用期限
          用权人                                         米)/用途    方式                   权利
                    宁国用(2014) 宁国开发区东城        165101.00
 1        发行人                                                      出让      2064-12-11    无
                      第 1471 号         大道北侧          /工业
                    宁国用(2014) 宁国开发区东城        137312.00
 2        发行人                                                      出让      2064-12-11    无
                      第 1472 号         大道北侧          /工业
         (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前述发行人原拥有土地被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
发行人在该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在收储完成后注销,发行人将不
再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房屋座落          登记时间
                                         (平方米)/用途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1       发行人                        34.50/工业                                2009-01-20
                           第 18321 号                         处凤形山村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2         发行人                            246.45/工业                               2009-01-20
                            第 18322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3         发行人                            27.60/工业                                2009-01-20
                            第 18323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4         发行人                            195.53/工业                               2009-01-20
                            第 18324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5         发行人                            26.84/工业                                2009-01-20
                            第 18325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6         发行人                           58507.93/工业                              2009-01-20
                            第 18326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7         发行人                           12142.06/工业                              2009-01-20
                            第 18327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8         发行人                           1010.91/工业                               2009-01-20
                            第 18328 号                               处凤形山村
                            房地权宁字                           宁国市西津办事
  9         发行人                            33.30/工业                                2009-01-20
                            第 18329 号                               处凤形山村
      (三)专利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取得 1 项专利,
该专利系原始取得,且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ZL2012102775        铸造生产线模具射砂
  发行人                                                       发明       2012-08-07    2014-06-18
                     34.X           孔的自动清理装置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其中 1 项
专利已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法律状态
                               铸造生产线
                                                                                         放弃专利
              ZL201220         模具射砂孔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2-08-07    2013-01-16    权(重复
              386838.5         的自动清理
                                                                                           授权)
                                  装置
      3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第 5-2-104 页 所 载 专 利 号 为
“ZL200520075204.8”的“矩阵式金属型铸球模具覆砂型板”专利的专利类型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明”系笔误,应为“实用新型”,现予更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发行人财产的取
得与拥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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