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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公告日期:2015-05-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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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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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国浩京证字[2015]第 122 号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
司”、“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
(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其后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
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北
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
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反馈意见的核查要求,本所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未被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律师声
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本次整体搬迁手续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请保荐机构
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搬迁履行的相关决策、审批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整体搬迁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2014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厂区搬迁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拟整体搬迁到位于东城大道河沥工业开发园区正在施工的募投项目
地,将已投资并部分完成的“年产5万吨研磨介质(球、段)生产建设项目”和“产能
扩建配套项目”(不含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及土地投资置换到公司整体搬迁项目,
作为搬迁项目投入的资金和需要建设的内容。
    2、公司拟与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与公司搬迁有关的一切事项。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14年7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厂区搬迁事项的议案》,对公司搬迁相关事宜进行了确认。
    二、发行人本次整体搬迁履行的外部审批手续及相关程序
    (一)项目备案
    2014年4月15日,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的备案通知》(宁开发项[2014]40号),同意对发行人
本次整体搬迁项目予以备案。
    2015年4月3日,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因行政管理权限调整,
2011年8月起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有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
权限,同时,由于2014年4月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宁开发项
[2014]39号”备案文件和2011年5月我委核发的“发改审批[2011]123号”备案文件所
指项目系同一募投项目,该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总
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限及使用的工艺技术方案等均未发生变化,因此,
根据相关规定,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核发的“宁开发项
[2014]39号”备案文件系2011年5月我委核发的“发改审批[2011]123号”备案文件的
有效延续。
    (二)环评审批
    2014年8月7日,发行人向宁国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了《关于申请对我公司整体
搬迁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报告》(凤形办字[2014]49号)并报送了《安徽
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3月6日,
宁国市环保局下发《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复函》(宁环审批[2015]12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原则同意建设。
    2015年4月3日,宁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5万吨研磨介质[球、段]生产建设项目及整体搬迁项目环保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研磨介质[球、段]生产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表经宁国市环保局(2011)宁环开表049号文予以批复。五年内开工
建设,该环保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项目用地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2014年6月28日,发行人与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补偿协议》。
    2、发行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情况
   权证编号                坐落              用途       取得方式   面积(㎡)      终止日期
宁国用(2014)第     宁国市开发区东城
                                             工业         出让     165,101.00      2064-12-11
    1471 号              大道北侧
宁国用(2014)第     宁国市开发区东城
                                             工业         出让     137,312.00      2064-12-11
    1472 号              大道北侧
    (四)发行人取得的建设施工相关批准证书
         项目                 批准号                    发证机关                  时间
《建设用地规划许     地字第 341881201401023-
                                                     宁国市城乡规划局     2014 年 9 月 13 日
可证》                     皖 2038721 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     地字第 341881201401023-
                                                     宁国市城乡规划局     2014 年 9 月 13 日
可证》                     皖 2038722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
                        3418812011081160101                               2011 年 8 月 16 日
可证》                                                  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消防设        340000WSJ120004448
                                                                          2012 年 4 月 16 日
计备案检查材料受                                    宁国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2 年 6 月 4 日
理凭证》                340000WSJ120007212
《建设工程规划核
                          (2015)004 号             宁国市城乡规划局      2015 年 2 月 9 日
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        341881201501012-皖
                                                     宁国市城乡规划局      2015 年 2 月 6 日
可证》                      3085709 号
    (五)发行人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权证情况
          房产证号                房屋位置           建筑面积(㎡) 取得方式        所有权人
   宁字第 00069833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14,141.86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34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11,311.92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35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16,002.42         自建       发行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宁字第 00069836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16,002.42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37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16,002.42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38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7,199.84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39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5,241.44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0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3,103.71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1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3,099.92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2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2,980.18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3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3,722.50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4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4,779.55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5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2,845.22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6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2,968.90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7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2,115.99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8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10,022.32          自建       发行人
  宁字第 00069849 号   宁国市东城大道北侧       2,746.15       自建       发行人
    (六)发行人整体搬迁竣工验收履行的手续情况
    1、消防验收
    2014年12月18日,发行人取得宁国市公安消防大队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凭证》(宁公消竣备字[2014]第0092号),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2、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015年1月6日,发行人取得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核发的《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QJ4190-1412-00979、QJ4190-1412-00975、
QJ4190-1412-00978、QJ4150-1412-00971、QJ4190-1412-00977、QJ4190-1412-00981、
QJ4150-1412-00970、QJ4150-1412-00965、QJ4150-1412-00966、QJ4150-1412-00967、
QJ4150-1412-00969、QJ4150-1412-00972、QJ4190-1412-00924、QJ4190-1412-00976、
QJ4150-1412-00968      、   QJ4190-1412-00980      、      QJ4150-1412-00982       、
QJ4190-1412-00973),相关起重机械的经监督监察,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安全生产验收
    2015年4月3日,发行人取得宁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安徽省
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安全设施已竣工,经专家组验收,该项
目原则予以通过。
                                                           补充法律意见书
    4、环保验收
    2015年4月13日,发行人取得宁国市环保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宁环[2015]55号)证明:根据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情况,我
局认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核查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整体搬迁系服从政府市政规划的需要,内
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整体搬迁履行了必要的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施
工等审批备案手续;整体搬迁项目竣工后通过了安全、质监、消防及环保等主管
部门合格验收,手续完整合法。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盖章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五年      月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程贤权
                                                            郭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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