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选聘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选举吴光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
推荐崔从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 同意聘任崔从权先生为总经理。
3. 公司已形成健全的制度管理体系,且吴光美先生与崔从权先生
已完成工作交接,因此,吴光美先生因调任公司董事长而不担任公司总
经理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产生影响。
4.上述二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情形。
5.上述二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
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将有利于公司
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6.上述二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