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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22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零一五年五月
           i
                              目          录
第一条 收购标的、价格及交付 ....................................... 2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 3
第三条 各方声明与保证 .................................................. 4
第四条 过渡期安排 ......................................................... 9
第五条 保密 .................................................................... 9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10
第七条 生效、变更和终止 ............................................ 12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 13
第九条 税收和费用 ....................................................... 13
                                     ii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下称“本协议”)于 2015 年【5】月【20】日由下列各
方签署: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
住所:鄂州市鄂城区洋澜路中段东侧第三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高士庆
北京华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普投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9 号北京华普国际大厦 17 层 1710 室
法定代表人:郭彦洪
安徽皖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皖投”)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章光华
新疆克州神宝华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宝华通”)
住所:新疆克州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通讯中心三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吴宝龙
北京世欣鼎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欣鼎成”)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 28 号 9 层 98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世欣融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武昌鱼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275”。
     2、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锦矿业”)为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主要经营镍、钼稀有金属矿开采、加工、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
签署之日,黔锦矿业注册资本为 11,000 万元,其中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
通、世欣鼎成分别持有黔锦矿业 33%、26%、15.74%、25.26%的股权。
     3、武昌鱼拟向黔锦矿业现有股东(即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
鼎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该等股东持有的黔锦矿业 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
股份配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武昌鱼重大资产重组”)。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武昌鱼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黔锦矿业股权交易之相
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收购标的、价格及交付
    1.1 本次交易中武昌鱼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的标的为黔锦矿业现有股东(即华
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鼎成)持有的黔锦矿业 100%的股权(以下简
称“标的股权”)。
    1.2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下简
称“评估基准日”)对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和世欣鼎成所持有的黔锦矿
业 100%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333 号《资产评估报告》,
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和世欣鼎成所持有的黔锦矿业 100%股权价值评估
值为 129,832.34 万元人民币。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备
案。各方同意,依据上述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价格确定为 129,832.34
万元人民币。
    1.3 各方同意于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标的股权转让过户手
续。自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武昌鱼持有黔锦矿业 100%的股权,享有黔锦矿
业全部股东权利,承担全部股东义务。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2.1 本次交易武昌鱼为购买标的股权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华普投资、安徽皖
投、神宝华通和世欣鼎成(该四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2 各方同意,武昌鱼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为武昌鱼审议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
日武昌鱼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90%,为 5.60 元人民币/股。计算方式为: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武昌鱼股票交易的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武昌鱼股票交易的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武昌鱼股东大会批准。
    2.3 武昌鱼本次向单个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该交易对方向武昌鱼转让的
黔锦矿业股权的作价÷本次交易武昌鱼股票发行价格,不能整除时依照向下取整原
则进行确定。单个交易对方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股权的作价=本次交易中标的
股权的作价×该交易对方在黔锦矿业中的持股比例。
    依据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价格及发行价格(5.60 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发行
股份的总股数为 231,843,463 股,其中向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世欣
鼎成发行股份的数量分别为 76,508,343 股、60,279,300 股、36,492,161 股、
58,563,659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武昌鱼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份
数量为准。
    2.4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股份登记日(定义详见本协议 3.2.2 条)期间,若武
昌鱼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
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5 在标的股权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过户至武昌鱼名下且其他相关约定条件
具备后,武昌鱼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所发行股份登记至交
易对方名下。
    2.6 各方同意,武昌鱼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武昌鱼
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2.7 各方同意,武昌鱼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及相关发行股份事宜由武昌鱼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条 各方声明与保证
    3.1 本协议每一方特此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3.1.1 其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2 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至今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授权,不会因为签署本协议
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组织文件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行政命令、判决
等。
    3.2 武昌鱼向本协议其他各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3.2.1 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提供的任何说明和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3.2.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继续审慎和尽责地进行经营,维系好与员工、客
户、债权人、商业伙伴及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并保存好有关文献档案及财务资
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尽量保持公司价值,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依照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交
易对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发行股份登记日”)期间公司价值不会出现重大不利
的减少(但由于市场原因、折旧等正常或外部原因除外);
    3.2.3 本次交易完成后,黔锦矿业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
    3.3 各交易对方向武昌鱼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3.3.1 各交易对方合法有效真实持有标的股权并有权自主转让标的股权,标的
股权不涉及纠纷、诉讼、抵押、担保、冻结、查封等他项权利或受限情况,且不
存在可以预见的出现上述情况的风险;
    3.3.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继续审慎和尽责地行使对黔锦矿业的股东权利,
促使其维系好与员工、客户、债权人、商业伙伴及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并保存
好有关文献档案及财务资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尽量保持黔锦矿业的价
值,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黔锦矿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武昌鱼全资子
公司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期间黔锦矿业的价值不会出现重大不利的减少或
减少风险;
    3.3.3 各交易对方对黔锦矿业的认缴出资已足额缴纳,并经验资机构核验,各
交易对方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3.3.4 除本协议所约定交易外,黔锦矿业没有授予任何个人或实体认购公司股
权的权利或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3.3.5 黔锦矿业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全部必要的经营资质和相关政府批准
文件,该等经营资质和批准文件均不存在已经或预期将失效、过期、被撤销或许
可范围缩小的情形;黔锦矿业在所有实质方面均遵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被批准
的经营范围经营;
    3.3.6 黔锦矿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黔锦矿业的各项资产均为其合法拥有的财
产,除已披露给武昌鱼的情况外,其对该等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并已
足额缴纳取得或维持该等资产的必要规费,该等资产上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任何第
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限制性权利,
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或
有其他可能影响黔锦矿业对其拥有完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安排或负担;上述资产
均由黔锦矿业实际合法占有和使用,存延状况和相关权利、功能良好完整,除正
常使用磨损、耗损和报废外,不存在重大损坏、灭失或面临该等风险;
    3.3.7 黔锦矿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和监管机关规范对外签
订重大合同,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重大合同;黔锦矿业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
在可能导致黔锦矿业需对外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黔锦矿业未对外签
署任何未披露给武昌鱼且对其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重大影响的合
同或承诺;
    3.3.8 黔锦矿业在本协议签订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账目均是按照在整个
有关期间内一贯采用且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其每一年的财务账目在
所有实质方面均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其在有关基准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在有关
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已就任何呆坏账、疑账及所需缴纳的税费依据公认
的会计准则做出了充分的准备,不存在进行账外操作等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的情形;
    3.3.9 黔锦矿业的对外债权均由于合法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违法违规、黔锦
矿业主动放弃或明显已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情形;黔锦矿业的对外负债(含或
有负债)均由于合法经营业务产生且已向武昌鱼全面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
债务、或有负债或损失(包括明显已无法回收的债权);
    3.3.10 黔锦矿业始终足额合法纳税,不存在任何欠税、偷漏税和其他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均合法合规,不存在税收被追缴或因此遭
受处罚的风险;对于认为应缴纳的税款或可能承担的税收责任,其已经在账目中
充分拨备计提;
    3.3.11 黔锦矿业不存在未决的(包括未执行完毕)或可预见将发生的侵权、
争议、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或
面临刑事、行政处罚风险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事故、纠纷争议等的行为或
情况;
    3.3.12 如黔锦矿业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反担保或与现有股东或其关联
方间存在资金往来的,该等担保、反担保以及资金往来应于本次交易方案报送中
国证监会审批之前解除和清偿完毕;
    3.3.13 如果黔锦矿业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包括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黔锦矿业
成为武昌鱼子公司后)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交任何矿业权价款,则该等价款由
华普投资、安徽皖投、神宝华通和世欣鼎成共同承担,分摊比例为本次交易中各
自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的股权比例,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武昌鱼、黔锦矿业
的追索权,以保证不使武昌鱼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黔锦矿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3.14 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黔
锦矿业的生产经营和股份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除黔锦矿业之外,
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共同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
他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将来亦不会基于所持有的武昌鱼股份
谋求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扩大将来所能支配的武昌鱼股份表决权数量。
    3.4 各交易对方对本次认购武昌鱼股份的限售期做出如下承诺:
    华普投资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武昌鱼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世欣鼎成对用于认购武昌鱼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
个月的,以该部分资产认购的武昌鱼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上市交易或转让,以其余资产认购的武昌鱼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安徽皖投、神宝华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武昌鱼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在上述限售期限之后,各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武昌鱼
股份的交易和变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武昌鱼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或进行配
股,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武昌鱼股份而衍生取得的武昌鱼股份,亦将
对应承担上述限售义务。
    3.5 黔锦矿业目前有 5 宗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交易对方确认该建
筑物为黔锦矿业所有,其产权无异议,该部分房产相应的办证费用由交易对方按
照各自向武昌鱼转让黔锦矿业的股权比例予以承担。如黔锦矿业未能取得权属证
书,给黔锦矿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因违法违规受到
行政处罚,交易对方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上述损失和费用的承
担比例按照各自向武昌鱼转让黔锦矿业的股权比例予以承担。
    3.6 各方确认黔锦矿业使用遵义县毛石镇台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15.1 亩用于
矿山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并已取得《遵义县矿山企业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备案书》(遵县国土资备[2011]103 号),经备案的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地使用期从
2011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 月 3 日止。对于上述集体土地的使用,如因未能取得必
要权属证书给黔锦矿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因未取得上述权属证书受到
行政处罚,或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包括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黔锦矿业成为武昌鱼
子公司后)黔锦矿业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取消上述用地备案或到期后无法获得新
的用地备案文件,交易对方同意共同承担黔锦矿业和武昌鱼因此产生的损失,分
摊比例为本次交易中各自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的股权比例,并不可撤销地放
弃对武昌鱼、黔锦矿业的追索权,以保证不使武昌鱼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黔锦矿
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四条 过渡期安排
    4.1 本协议签署日至发行股份登记日期间内,各方在此同意相互配合并尽其合
理最大努力以协助本协议项下交易尽可能快捷达成。包括但不限于:
    4.1.1 尽力互相配合并就重大事项相互沟通,尽力促进各自所需的内部程序的
推进;
    4.1.2 相互配合尽快完成本次发行所需的各种外部审批、登记、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等。
    4.2 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交易各方保证不实施任何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使武昌
鱼或黔锦矿业经营状况恶化的行为。
    4.3 除非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自评估基准日
至交割日期间黔锦矿业的盈利、收益将由武昌鱼享有,但如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
日期间黔锦矿业出现亏损(以武昌鱼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
项审计结果为准),该等亏损由交易对方共同以现金方式向武昌鱼补足,分摊比例
为本次交易中其各自向武昌鱼转让的黔锦矿业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 保密
    5.1 各方同意在下述范围内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5.1.1 各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和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协议有
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基本资料、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意图)、谈
判过程和内容等;
    5.1.2 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
件和资料;
    5.1.3 一旦被泄密或披露将引致市场传闻、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他信息和
文件。
    5.2 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信息
和文件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从事本协议事项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
遵守本条规定,不将有关信息和文件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5.3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
    5.3.1 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5.3.2 应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规定
而进行的披露;
    5.3.3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审计
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
    5.3.4 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进行披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各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6.1.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其他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
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有效弥补措施;
    6.1.2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其他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
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6.1.3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各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严重违约:
    6.2.1 一方出现 6.1 条所述违约行为,且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
行或导致本协议根本交易无法实现;
    6.2.2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其他方披露的财务数据(包括
或有债务情况)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而该等虚假、不
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的财务数据与真实的财务数据之间的偏差较大,对其他
方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6.2.3 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进行内幕交易或故意违反本协议导致本次交易终
止或无法完成。
    6.3 若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
利:
    6.3.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6.3.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
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6.3.3 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交易而实际发生的
费用、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公证而产生的费用;
    6.3.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6.3.5 若任何一方(违约方)严重违约,受侵害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
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6.3.6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6.4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
济。
    6.5 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
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第七条 生效、变更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经武昌鱼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本协议生效。
    7.2 本协议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协议终止后,各方应恢复原状,并各自
承担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某方违约导致的本协议终止依据
本协议违约条款执行):
    7.2.1 本次交易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
    7.2.2 武昌鱼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7.2.3 在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核准的有效期内,本次交易未能成功实施完毕;
    7.2.4 各方一致协议解除、终止本协议;
    7.2.5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守约方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
    7.3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
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协议与各方于2014年10月21日签署的《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
    8.2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
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昌鱼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九条 税收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交易所产生的税金、费用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
    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相关审批备案工作,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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