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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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374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主办券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5月 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征国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6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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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案内容
公司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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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2014 年度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48,768,193.04 元,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 165,929,952.84元不予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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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姜瑞明、姚二盼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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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5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