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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21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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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374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主办券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5月 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征国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6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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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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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议案内容 
    公司 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2014 年度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48,768,193.04 元,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 165,929,952.84元不予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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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6,66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姜瑞明、姚二盼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
    公告编号: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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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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