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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收购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21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收购相关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将于 2015 年 5月 20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收购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
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审议了以上议案。经查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收购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材
料,听取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
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独立董事郑建彪先生任职单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次交
易的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正在洽谈合并之中,根据有
关规定,独立董事郑建彪先生在本次交易中回避表决,并不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桂华、于明德经核查一致认为:公司拟终止滴
丸 GMP 车间建设项目、丹参 GAP 基地建设项目、滴丸研发项目,并将
上述终止项目募集资金总计 12,081.69 万元中的 11,985.00 万元用于
收购济顺制药 51%股权,剩余募集资金 96.69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本次
收购项目配套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
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
用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一)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用于收购济顺制药 51%股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并已签署资产评
估业务相关协议,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沃华医药除业务关系
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性。
    (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
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
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
    (三)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及标的
资产状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
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
的评估程序,对目标资产采取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
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 遵循了市场
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
       (五)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
性。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
评估,交易价格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允。
    综上,同意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收购相
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
王桂华              于明德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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