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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5月)
公告日期:2015-05-19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 5月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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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    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5 
第三节独立董事. 29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监事会. 34 
第一节监事. 34 
第二节监事会. 3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8 
第一节通知. 38 
第二节公告. 39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42 
第一节信息披露. 42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42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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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43 
第十三章附则. 44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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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中旗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32048935。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 309号 
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和现有优势,全面提高产品的研制开发水平,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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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流的经营业绩,不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为国家、社会和全体股东创造收益。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农药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学中间体的开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外资比例低于 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公司挂牌或上市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四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认购股份公司股份数(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吴耀军 320106197106052010 2207.59 40.138 2011-12 净资产 
    周学进 320112194809240038 1444.41 26.262 2011-12 净资产 
    苏州周原九鼎 320594000164882 605 11.00 2011-12 净资产 
    张骥 320322197804200026 440 8.00 2011-12 净资产 
    Jiuding 
Mercury 
Limited
    5242722806102 440 8.00 2011-12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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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31011019750420801X 220 4.00 2011 净资产 
    杨民民 320106197202241233 88 1.60 2011 净资产 
    昆吾九鼎 110108010371214 55 1 2011 净资产 
合计- 5500 100.000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500 万股,全部由江苏中旗化工有限公司原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原持股比例认购。
    第十六条公司之发起人及或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该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应以工商局的工商登记档案为准并保持一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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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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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
    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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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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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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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严格防止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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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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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讯会议等其他合法、有效方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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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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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登记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登记办法;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需注明参加表决的时间和将表决表返回
    公司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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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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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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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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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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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但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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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2人以上(含 2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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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
    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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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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