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5-05-15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你公司编制的《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报告》,预期万邦光电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6,035万、9,095万和13,558万元,2011年至2013年万邦光电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033万、987万和2,080万元,远低于预期业绩。此外,万邦光电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报表均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对万邦光电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保留,上述情况表明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你公司2012年和2013年均未对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你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发布《关于参股公司经营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提示万邦光电的财务资金已陷入困难状态,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冲击,持续经营能力可能面临风险,但你公司未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未披露重要合同
  你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万邦光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符合特定增资条件后,对万邦光电的投资总额将达到6,000万元,该投资总额超过你公司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9.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你公司未披露前述协议的相关内容。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要求,对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更正并披露你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二是采取有效手段追究万邦光电管理层违规担保、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尽可能挽回你公司投资损失;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学习,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确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个工作日内披露整改落实情况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5年5月10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