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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经过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行为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
为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1,858.84万元。
    二、对公司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过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具备为上市公
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并且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续聘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张学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同
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张学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郭晋龙                  郭宝平
                                                        2015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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