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
14: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名,代表股份股 366,369,456 股,
占公司总股份 618,171,052 股的 59.266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
司股份284,683,4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0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
名,代表股份81,686,0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142%;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2,335,048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2.4732%;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366,318,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票:5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138%;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366,318,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票:5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138%;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366,318,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票:5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138%;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票:366,318,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票:5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138%;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66,318,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票:5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138%;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2,28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7%;反对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366,318,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票:5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0.0138%;
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