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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6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5-032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14 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1,124,2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03%。其中,出席
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1,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1%;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24,2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1,0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09,92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
    2、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1,0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09,92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
    3、审议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1,0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09,92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1,0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09,92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0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109,92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
    6、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起的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251,124,2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周瑞昌、陈碧玲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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