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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配股发
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获正式受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经自查,现将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2〕38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因公司在保荐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大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公司与南大光电在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南大光电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未就南大光电净利润
同比下滑事项进行如实说明,亦未在南大光电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说
明,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司应当在 2013 年 1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4 日发
布的临时公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临 2013-01)。
    除此之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
       二、南大光电项目所受监管措施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研究,采取整改
措施,并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太
证发〔2013〕19 号),整改报告内容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监管部门作出的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主持
召开由投资银行部、合规部、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
会议,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决定书》精神。
    自收到《决定书》后,公司总裁以及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高度重视整改工
作,责成投资银行部各二级部门、合规部、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项目组立即
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决定书》的内容和所传达的监管动向,并根据监管部
门最新发行审核工作理念以及实践精神,决定对《决定书》提及的南大光电IPO
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整改:
    1、南大光电IPO项目组成员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对保荐工作底稿
进行认真检查、仔细梳理和不断完善。相关保荐代表人对记载其尽职调查和执业
情况的工作日志进行不断补充和完善。
    2、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加强对南大光电保荐工作底稿的抽查和复核工作。
    3、加强对南大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特别是增加现场检查、现场培训以及
参加南大光电三会会议的次数,督促其规范运作,科学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
    4、加强对南大光电所处行业的研究工作,深入分析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以
及LED下游行业相关企业的发展态势,了解南大光电最新的生产经营情况,督促
南大光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防止产生新的信息披
露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及业务人员的持
续培训以及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跟踪。投资银行部立即开展对现有的保荐项目的
自查自究工作。
    公司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
目人员的管理和持续培训,进一步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
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
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投资银行部立即开展对现有保荐项目的
自查自究工作,具体如下:
    对在会的保荐项目,无论过会与否,项目组均应立即前往项目现场,并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关
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会
计监管风险提示1-4》以及《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项目组需要在自查报告中特别关注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
论,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项目组需要在
2013年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交公司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备案,并报送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上述核查工作,对于不满足发行条件的,坚决撤回。
    对尚未申报的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除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外,还需要参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以及《关于做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督促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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