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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4
                                                               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19
号”文核准,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三鑫医
疗”)1,986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作为三鑫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三鑫医疗
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
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Sanxin Medtec Co.,Ltd.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 999 号
    注册资本:5,9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义兴
    成立日期:1997 年 3 月 7 日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生产(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27 日);医疗器械经营(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止);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上市保荐书
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分为注射类、输液输血类、留置导管类和血液净化类四大系列,其中大多
数属于国家重点监督管理的Ⅲ类医疗器械。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5.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流动资产                 17,248.81      15,664.91         14,716.48      13,742.10
非流动资产               23,242.79      22,472.08         18,254.50      12,969.42
资产合计                 40,491.59      38,137.00         32,970.98      26,711.52
负债合计                 14,495.91      13,109.78         12,210.30      10,815.1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995.68      25,027.22         20,760.68      15,896.41
     (2015年一季度财务数据经审阅未经审计,下同)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7,861.81      32,220.46         30,473.74      28,044.29
营业利润                  1,001.03          5,207.10       5,351.61       5,043.75
利润总额                  1,139.36          5,643.63       5,690.29       5,589.39
净利润                      968.46          4,861.54       4,864.27       4,769.76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968.46          4,861.54       4,864.27       4,769.76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842.85          4,457.61       4,545.30       4,277.36
股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上市保荐书
    项目\年度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901.30               6,829.15               3,000.56            4,126.49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1,459.75               -4,732.30             -5,125.67           -4,525.56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1,972.23                -1,142.07               216.84             1,701.13
金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388.82                 954.79              -1,908.26            1,302.05
净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年度             2015.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流动比率(倍)                          1.23                   1.24                1.38               1.6
速动比率(倍)                          0.95                   0.93                0.99               1.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5.95%             34.50%              37.04%            40.4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4.37                   4.21                3.49          2.67
资产(元/股)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5.97%              5.63%               3.48%             2.43%
占净资产比例
         项目\年度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85                   4.53                6.06          9.0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533.39              7,295.70            7,136.79          6,736.83
利息保障倍数                           10.49               10.96                  11.96         15.0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32                   1.15                 0.5          0.69
量净额(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
                                        0.14                   0.75                0.76          0.72
性损益后)(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
                                       3.30%             19.60%              24.80%            30.27%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9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1,986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936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一)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上市保荐书
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1,986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定价配售数量为198.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1,787.4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3、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4、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
成长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
况等,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87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6、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无锁定
期限。
    7、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559.82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2,587.2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972.60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5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56元/股(以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上市保荐书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夫妇及其关联股东彭海波(彭
义兴、雷凤莲夫妇之子)、王钦智(彭义兴姐夫)、王兰(彭义兴外甥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义兴、雷凤莲夫妇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发行人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万小平、王来娣、吴建国、刘涂德、刘全生、吴永忠、魏刚、万
顺发、毛志平、兰日明、刘昆生、张冬水、熊文媛、郑金路、王钦华、余珍珠、
刘晓红、刘祖剑、张琳、涂爱珍、余黎坫、王骏、万里涛、仇国华、李秀琴、汤
淑娇、王甘英、李火生、余伟华、舒南妹、余艳琴、熊艳、蔡小华、吴红红、朱
猛达、唐玲玲、傅琴、谢满英、陈鑫、刘炳荣、彭松灵、邹建敏、杨忠文、徐招
华、熊桂花、游新荣、段春平、肖海良、梁湘文、张志芬、熊水华、许学忠、蔡
春林、熊峰、邹节荣、万春园、张国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万小平、万顺发、
毛志平、张冬水、兰日明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市保荐书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彭义兴、雷凤莲、万小平、万
顺发、毛志平、王钦华、吴建国、熊艳、张冬水、兰日明承诺:除前述锁定期满
外,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股东彭海波(彭义兴、雷
凤莲夫妇之子)、王钦智(彭义兴姐夫)、王兰(彭义兴外甥女)承诺:除前述
股份锁定外,在其关联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关联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其关联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其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其关联
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7,936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1,986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03%,
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25%;
    4、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为33,269人,不少于200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保荐书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上市保荐书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一)持续督导事项
                       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形等工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
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上市保荐书
       事 项                                     安 排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
                       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
                     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
并发表意见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
约定
                       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熊丹、张树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邮 编:518048
    电 话:0755-82492210
    传 真:0755-82493959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市保荐书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熊丹                   张树敏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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