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发
出会议通知,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00号苏州固锝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人,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372976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1.7228 %。公司所有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召开方式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00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
月1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15:00至2015年5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303729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22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303724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22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7%。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5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使用与存放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5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5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向银行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03729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