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及补充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0月24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271,597,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2,326,578股的50.0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诗伟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与中国铝业签订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的议案》。
同意30,193,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7%;反对10,079,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伟平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