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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3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于2015
年4月20日至4月27日期间对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
行了专项检查,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福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内容如
下:
       经查,公司对福建省万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光电”)的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万邦光电项目可行性报告》预测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
为6,035万元、9,095万元和13,558万元,2011年至2013年万邦光电经审计的净利
润分别为1,033万元、987万元和2,080万元,远低于预期业绩。此外,万邦光电
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报表均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对万邦光
电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保留,上述情况表明万邦光电的长期
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公司2012年和2013年均未对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进
行减值测试。
       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发布《关于参股公司经营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提示
万邦光电的财务资金已陷入困难状态,给其生产经营带来冲击,持续经营能力可
能面临风险,但公司未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未披露重要合同
       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万邦光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符合特
定增资条件后,对万邦光电的投资总额将达到6,000万元,该投资总额超过公司
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第9.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披露前述协议的相关内容。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现要求公司采取
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
要求,对万邦光电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更正并披露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二是采取有效手段追究万邦光电管理层违
规担保、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尽可能挽回公司投资损失;三是加强内部管理,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
加强学习,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确实
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应在收到《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个工作日内披露整
改落实情况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
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福建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将根据《决定》
的相关要求按期整改并及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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