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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庄春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2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庄春虹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广东监管局的《关于对庄春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1 号。现对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全文公告:
庄春虹:
    经查,你作为原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元或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减持公司股份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在 2015 年 5 月 6
日减持*ST 博元 593.4304 万股,5 月 8 日减持*ST 博元股票 904.3766 万股,两次减
持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你在减持*ST 博元的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之后,
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 2 日之前,继续卖出*ST 博元的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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