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第一大股东
减持相关事宜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监管一部的《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减持相关事宜的监管工
作函》(上证公函【2015】0432 号)。现将该监管工作函进行全文公告:
庄春虹女士:
2015年4月24日,你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者*ST博元)1997.80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49%,成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5月6日,你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593.4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
5月8日,本所注意到,你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继续减持904.37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4.75%。两次减持合计1497.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股份达到5%,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前述期间及公告后2日内均不得再行
买卖公司股票。你未在减持股份数量达到5%时停止减持并对外公告,违反了前述规
定。就此问题,本所已于5月8日对你采取了盘中暂停账户继续卖出*ST博元股票的监
管措施,并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现就你前述减持事项要求如下:
1、请你就前述减持事项提交专项说明,解释违规减持的原因并对外披露。
2、请你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3日内编制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