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8日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9:30—11:
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
月7日15:00—2015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中山利和希尔顿酒店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8,598,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217%。
1、 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128,588,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32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009,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9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0,009,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789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7,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0%;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7,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0%;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596,31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该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
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曹蓉、刘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