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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0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披露了 2014 年度报告,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2,588,820.33 元人民币,营业收入
为 7,831,678.00 元,担任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天津国恒
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1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3.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4条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
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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