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披露了 2014 年度报告,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2,588,820.33 元人民币,营业收入
为 7,831,678.00 元,担任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工作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天津国恒
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1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3. 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4条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
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