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 5 月 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3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 4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支付 .................................................... 4
第五章 约束机制 ............................................................ 5
第六章 附则 ................................................................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建立和完善
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公司董事长
薪酬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的担任职务标准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
薪酬。
(二)监事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只领取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薪酬按本办
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管”)在
公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仅以其中较高职务薪酬标准发放。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基础,根据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 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
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岗位责任、工作能
力等为依据,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和约束,又要符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设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发放与考核的具体工
作。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以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为基础,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具体指标及方案,
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公司高管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拟订和编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必要时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方
案,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董事、监事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及特殊贡献等构成。
1、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及补助、补贴、津贴等,不进行考核,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2、绩效薪酬与个人目标完成情况及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各项绩效指标的考核周
期进行考核发放。
3、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进行奖励。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支付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公司经理层应与公司签订《业绩合同》。在经营年度中,如经
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内部调岗或工作内容调整,可调整并重新签订《业
绩合同》。《业绩合同》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分为效益类、营运类及控制类。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其中岗位工资以岗位层级为主导进行相应
的系数调整,董事长系数为 1.5、总经理为 1.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1.0。岗位工资系数
可根据经营及公司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按董事长为 1.4、总经理为 1.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1.0 的分配
系数,每月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工作目标按月分解完成情况及公司与经理层签订的《业
绩合同》所列示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预发不高于 70%的绩效薪酬,剩余不低于
30%的绩效薪酬在年底以初步核算的绩效为依据预发。待最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定后,根据考核结果对已预发的绩效薪酬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4、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的。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酬与福利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