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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08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5月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签到 ................................................. 6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 6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 7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 9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 10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 11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 11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记录 ................................................ 12
第十三章     附则 ........................................................ 1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
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
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签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
票账户卡。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证件、证明或文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不具出
席会议资格:
    (一) 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存在伪造、过期、涂改、无法辨认、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情形的;
    (二)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明显不一致的;
    (三) 个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印章的;
    (五) 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三十六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
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
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
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解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投票的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一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会后。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纪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
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七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
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
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
布散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
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会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
施。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
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
施。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
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
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
的影响消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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