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公告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芝生物”、“公司”)于 2013年 9月 28日签订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新芝生物于 2014年 4月 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自新芝生物挂牌至今,本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为公司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协助公司管理层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并督导公司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对新芝生物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持续督导期内,新芝生物公司治理较规范、信息披露情况较好,能够配合本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此外,新芝生物已就在持续督导期内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本公司告知了相关事实,且提供的相关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事项进行承诺。
现根据新芝生物战略发展需要,经本公司与新芝生物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已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已于 2015年
5月 5日与新芝生物签署《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协议书》。
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5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