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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03-06-14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下称电力财务)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
    原告诉被告本公司及第三人有色财务代位权纠纷一案,本公司曾于2002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电力财务诉被告本公司及第三人有色财务代位权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提出的代位权诉讼成立,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一审判令: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8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依法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98元均由被告负担。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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