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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0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 2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 3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4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 7
第八章   附     则 ................................................................................................................... 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退休福利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如下:
         (一)   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及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超过
         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
         董事长或总裁行使。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及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
           长或一名董事(视具体情况)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至少十(10)天应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5)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及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就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第(六)、(七)、(十三)项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就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该成员不得就有
           关其担任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作为董事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
           视频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
           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
           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
           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及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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