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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5-0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140号
致: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石家庄
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以岭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以岭药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以岭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2015年4月11日,以岭药业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石家
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5年5月5日下午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凯旋门大酒店会议室
召开。
    经查验,以岭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岭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以岭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以岭药业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330,581,200股,占以岭药业股本总额的58.6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8人,代表股份228,614股,占以岭药业股本总额的0.040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以岭药业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以岭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330,808,81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330,808,81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3)《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330,808,81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4)《2014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330,808,81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5)《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30,808,814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6)《关于聘任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30,808,114股,反对1,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
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以岭药业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以岭药业董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王月鹏
                                                   20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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