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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5-06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15年5月5日(星期二)在公
司1号会议室(世博路10号)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晓莉、陈自航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
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
《云南旅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2015
年5月5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公司1号会议室(世博路10号)召
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本次会
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
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至5月5日下
午15:00。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
题,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股份232,895,00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
219,767,4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
名,代表股份13,127,5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7个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
会议通知相符。
    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一)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和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四)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五)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2014年度述职报告。
    第(四)、(七)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上述第(四)、(六)项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现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含现场和网络投票)如下:
    第一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第二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第三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第四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第五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第六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第七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
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7个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晓莉
负责人:马巍                                       陈自航
                               20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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