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四)、(七)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四)、(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5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5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
午15:00至5月5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冲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232,895,008股,占公司总股本365,396,288股的63.74%。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27,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19,767,46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0.1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1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3,127,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昆明)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财务决算和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4,68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32,749,608股,反对145,4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
决结果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陈自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