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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5-05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WANG,WU,YANG & MA LAW OFFICE
                中国辽宁沈阳和平区市府大路 200 号新世纪商务大厦 23F
                                       邮编: 110002
                         电话:(024) 8270 5555 传真: (024)2278 1101
                               网址:www.tf-lawyer.com.cn
                             电子邮件: huizy@tf-lawyer.com.cn
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兴顺街 2 号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 2 号召开的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将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的披
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
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由点票监察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数及所 反对票数及 弃权票数及      总票数
              决议案              占百分比  所占百分比 所占百分比
    1 《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业 126,281,872股 105,500股      0股     126,387,372股
       绩报告》                  99.91653%    0.08347%      0%
    2 《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利 126,281,872股 105,500股      0股     126,387,372股
       润分配方案》              99.91653%    0.08347%      0%
    3 《 关 于 续 聘 二 〇 一 126,384,372股    3,000股     0股     126,387,372股
       五年度审计机构的          99.99763%    0.00237%      0%
       议案》
    4 《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董 126,384,372股    3,000股     0股     126,387,372股
       事会工作报告》和          99.99763%    0.00237%      0%
       《二〇一四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
    5 《 二 〇 一 四 年 度 监 126,384,372股    3,000股     0股     126,387,372股
       事会工作报告》            99.99763%    0.00237%      0%
    6                         126,384,372股    3,000股     0股     126,387,372股
       《公司章程修正案》
                                 99.99763%    0.00237%      0%
    7 《 修 改 部 分 管 理 制 126,384,372股    3,000股     0股     126,387,372股
       度议案》                  99.99763%    0.00237%      0%
    8 《 增 补 朱 欣 光 先 生 126,384,372股    3,000股     0股     126,387,372股
       为股东代表监事的          99.99763%    0.00237%      0%
       议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投票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惠肇阳                        经办律师:仇辉、马云鹤
                                                 二 O 一五年五月四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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