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北新路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建国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77,649,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1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77,524,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9.79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述职;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2.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3.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6.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820%;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485%;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7,524,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9%;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820%;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485%;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95%。
8.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277,222,920 股,持股比例为 49.74%。在审议本议
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820%;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485%;弃权 45,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0.6820%;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485%;
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56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立新、孙继乾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