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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2014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之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4-3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 2014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 2014
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制,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 告 。 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9,837,736.19 元 ,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77,132,721.46 元,2014 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71,369,341.77 元。根据《公司章
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最近三年期间合并报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
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时,可不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 2014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对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表
示同意。
                                                 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 兵 俞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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