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 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核查,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活 动能按规定执行,但募投资金账户公司前期管理失控、大多子公司经营处于瘫痪 状况、管理不规范,致使审计师审计受到限制。 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 兵 俞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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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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