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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告日期:2015-04-3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年报
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
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
议案,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 2014 年度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
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为此,本人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
出异议,并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赞成票。2014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独立董事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参加董事会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姓名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胡国强         4           1            3              0
 赵 兵          4           1            3              0
 俞 辉          4           1            3              0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独立董事胡国
强、赵兵、俞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2014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独立董事胡国
强、赵兵、俞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2014 年 11 月 20 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胡国
强、赵兵、俞辉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关于授权管理层
全权办理追索与处置募集资金有关事宜的提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我们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对拟聘任的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质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
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5 年 2 月 12 日,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独立董事胡国强、
赵兵、俞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4 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及其
他重大事项等情况,多次进行主动查询,并对关键事项在董事会上发表了专项意
见。此外,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得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 2014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向公司管理层询问 2014 年度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沟
通。对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在新的一年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
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层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
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
业绩,起到自已应有的作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积
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深表感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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