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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4-30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四川智力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的。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
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西藏
拉萨市夺底路 14 号公司 6 楼 6610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分别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和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全天 9:15-15:00 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路投票
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189,803,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4.69%。
    经本所律师验证,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39名,代表股份125,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
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 189929576 股。
其中,同意票 189924576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 2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票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2、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 189929576 股。
其中,同意票 189924576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 2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票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3、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 189929576 股。
其中,同意票 189924576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 2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票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4、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 189929576 股。
其中,同意票 189924576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 2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票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5、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 189929576 股。
其中,同意票 189924576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 2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票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持 股 5% 以 上
普通股股东     189,803,826        100.00             0      0.00           0        0.00
持股 1%-5%普
通股股东                 0           0.00            0      0.00           0        0.00
持 股 1% 以 下
普通股股东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
股东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东             0           0.00            0      0.00           0        0.00
      6、关于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 189929576 股。
其中,同意票 189924576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 2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票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的 0%。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
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              (%)               (%)
 号
1     关于审议公司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2014 年年度报告
      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2014 年度董事会
      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2014 年度监事会
    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2014 年度财务决
    算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
6   关于审议公司续    120,750   96.02   2,000   1.59   3,000   2.39
    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真实、合法和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洪跃
  负责人:周清智                  签名:
  签名:                          律师:周清智
                                  签名:
                       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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