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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3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计划等条件,在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
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人民币;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3 元人民币;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金分红
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原则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④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
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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