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38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0.361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342 元;香港联
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342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8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照公司总股本
153,398,600 股计算,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3.8 元(含税),合计
分配利润 58,291,468.00 元,尚余 285,706,897.32 元,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5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153,398,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8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1 元,共
计派发股利 58,291,468.00 元。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 QFII 股东),
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42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61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
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42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7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 8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5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一) 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及基金投资者,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共
计每 10 股代扣个人所得税 0.19 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10 股 3.6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除基金投资者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
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10 股 3.8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委托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进行发放,即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4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10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42 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484 号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联系人员:周捷、曹洪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