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潘
叶江先生的通知,潘叶江先生与潘权枝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潘权枝将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75,44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9%)以 10.2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潘叶江,交易总额为人民币 87,469,488 元。
一、本次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潘权枝
公司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九洲投资”)7%股权,直接持有公司 8,575,440 股股份。
乙方(受让方):潘叶江
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副总裁,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九洲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九洲投资”)20.9923%股权,持有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奋进投资”)36.1111%股权,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前,潘叶江先生通过九洲投资、奋进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1,323,076股股份,
直接持有公司12,00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后潘叶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575,440股股份,间
接持有公司31,323,076股股份,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1,898,5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4.46%。
本次协议转让前,潘权枝先生通过九洲投资间接持有公司4,375,965股股份,直接持有公
司8,575,440股股份。协议转让后潘权枝先生间接持有公司4,375,965股股份,不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375,9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2%。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九洲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
潘叶江。
三、相关说明
1、潘叶江先生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其在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会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截止公告日,潘叶江先生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3、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
述媒体刊登公告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