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 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等规定,结合宝
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开披露。
1 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2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提供便利。
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3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议的执行; 行;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 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收购、出售;
4 收购、出售;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贷款;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贷款; 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押;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 (六)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 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的投资项目;
抵押;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
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6 名、财务负 公司设副总裁 6-8 名、财务负责人
责人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事会聘任或解聘。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三条 股 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1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在 2 个月内召开。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
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2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3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4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5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的合法权益。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1
主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的执行; 执行;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收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收购、出
购、出售; 售;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贷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贷款;
款;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押;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 (六)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押;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的投资项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