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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4-30
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 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等规定,结合宝
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开披露。
  1     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2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提供便利。
    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3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议的执行;                        行;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      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收购、出售;
4   收购、出售;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贷款;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贷款;                            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押;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          (六)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      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的投资项目;
    抵押;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
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6 名、财务负     公司设副总裁 6-8 名、财务负责人
         责人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 1 名、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事会聘任或解聘。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三条 股 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1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在 2 个月内召开。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
         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2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3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4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5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的合法权益。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1
       主持董事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的执行;                       执行;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三)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收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资产收购、出
  购、出售;                          售;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         (四)批准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贷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贷款;
  款;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五)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押;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资产抵            (六)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
  押;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的投资项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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