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专门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拟聘任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专门意见如下:
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4 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专业的审计能力和独立、审慎的职业角度,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现拟续聘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年度审计费用:2014 年,公司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
度审计费用为 65 万元人民币(含差旅费、住宿费),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年度审计的工作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出适当提升年度审计收费
标准。针对其具体的年审工作量进行审核,我们同意 2015 年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费用为 70 万元人民币(含差旅费、住宿费),年度
内控审计费用不变,仍为人民币 25 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名: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