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签署
《AB 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与
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正宏”)签署深圳机场
《AB 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的材料,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法定程序,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生效。
2、结合深圳机场总体规划,公司自 2012 年即启动 AB 航站楼的功能定位和商业
转型的发展机会等相关研究。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利用 AB 航站楼闲置期实施商业
转型升级,既能够适应深圳机场主业的长远发展,又能够充分实现 AB 航站楼的资产
价值,同时也有利于带动周边城区的消费和产业升级。经过广泛的市场调研,公司提
出“深圳国际车窗”项目,构建了依托 AB 航站楼线下展示和体验平台,融合线上整
车及汽车后市场交易为核心商业模式的 O2O 空港汽车综合体。该项目业态具有产业引
领性和创新性,对周边区域有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大空港区域乃至深圳西部的
消费和产业升级发展。
3、为保障 AB 航站楼资产价值,公司聘请专业机构-戴德梁行(DTZ)对 AB 航站
楼转型的商业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了项目资源价值。按照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 AB 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的
公开招商,并通过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商报等媒体广泛发布招商信息。经
过对意向承租人提交的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背景资料核实和投票决
策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公司选定前海正宏的方案“深圳国际车窗”作为本项目的中选
方案,前海正宏为中选承租人。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范要求。
4、《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详细阐述了租赁标的物、租赁用途等
内容,对租金标准、租赁年限、免租期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项目的退出机制
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能够有效防范《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履约风险,
保证本公司 AB 航站楼资源价值的有效实现。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